章程

2018-10-31 17: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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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章程


安溪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溪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简称安溪县新阶联(英文全称为:Anxi Personage Of New Social Stratum Friendship Asscoiation,缩写:APONSS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安溪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组成,主要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四类人员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人士自愿结成,具有统战性、服务性、民间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和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密切党和政府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联系,搭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之间沟通交流合作的平台,引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团结,维护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合法权益,带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安溪建设富裕文明充满活力的现代化强县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共安溪县委统战部,同时接受安溪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百盛华府4号楼303~304室。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政治引领。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思想政治引导工作,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题实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努力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沟通交流。运用传统和现代的网络通讯工具,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与会员的联系,及时了解和动态掌握会员的基本状况,畅通反映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三)培养会员。通过多种方式培训会员,推荐会员到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和社会公益组织参加实践锻炼。推荐会员参加党委、政府及社会有关部门组织调研、咨询以及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着力培养造就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

(四)参政议政。推荐会员参选各级人大代表、担任政协委员及社会组织的职务,组织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发挥智力优势,致力建言献策、民主决策。

(五)维护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利益诉求,帮助会员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服务社群。举办各类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活动,提升会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增强组织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行社会职责和发挥作用的能力。

(七)对外联络。建立国内、省内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组织的联络机制,广泛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促进会员共同发展。

(八)做好其他与宗旨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理事分为个体理事和单位理事,理事条件:

(一)个体理事: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热心社会活动,有较大社会贡献,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承认本会的章程,并愿意履行理事的义务;

4、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及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从事的专业领域中具有较强影响力和代表性;

(二)单位理事:

安溪县新的社会阶层当中有较强影响力的社团组织。

第八条  理事的入会程序:

(一)有相关组织或理事推荐;

(二)填写理事登记表,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秘书处审核;

(四)经会长会议研究同意;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在本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热心本会工作,与本会保持密切联系;

(六)介绍和推荐新理事,积极沟通和推动安溪县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的相互联系和了解;

(七)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理事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经秘书处查实,予以除名;理事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选举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聘请名誉会长,特邀顾问;   

(五)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大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参加会长会议成员: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活动;

(二)负责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三)增补和更换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增聘名誉会长,智库特邀顾问;

(四)通过设立或撤销办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通过任命副秘书长、监事及各办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组成人员。

会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或若干次,会议应邀请主管部门领导出席。会议有关决议,应与主管部门协商后发布。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广泛团结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

(二)热心社会服务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担任相关部门或社团一定领导职务或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县统战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从本会会长、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选任,由会长会议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理事大会、会长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须履行最少主持开展一次超过全体理事1/3成员参加的大型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提名监事人选,由会长会议决定。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会长会议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五年。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规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大会、会长会议;

(二)监督和检查公司财务,并向理事大会作财务收支

情况报告;

(三)对本会理事及选举任职人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会章程或者会长会议决议的理事及选举任职人员提出除名或撤换建议;

(四)当本会理事及选举任职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有关人员予以纠正;

(五)向理事大会会议提出议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章  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在本会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由本会提供,党组织对会员开展工作进行指导。

(一)党组织在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

(二)本会党建的目的是推动事业发展好、文化建设好、制度机制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目标是实现党建强、服务强。

(三)围绕构建党建工作理念,促进党建服务会员、服务党员和服务社会,凝聚发展正能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引领正确政治方向,推动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团体贯彻执行,教育引导党员会员增强政治认同。

(二)引导监督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监督本团体负责人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四)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帮助科学决策、健全章程、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协助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五)做好从业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凝聚群众,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推动事业发展。

(六)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七)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先进文化,采取文化沙龙、建设文艺队伍等形式,塑造积极向上的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

(八)关心关爱人才,建立人才驿站,搭建广阔舞台,创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

(九)发挥从业人员专业特长,积极开展专业化志愿服务,推动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奉献社会。

(十)同等条件下,推荐提拔使用时党员优先。对表现突出的党员,党组织和工会可向所在会员的单位推荐,并由会员的单位给予适当的福利待遇。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党员,党组织应根据党规党纪提前进行处理。

(十一)秘书长出现空缺或职责履行不到位时,党组织书记及其他班子成员代替履行秘书长及秘书处职责。

    第三十条  党组织书记由内部产生,重点从负责人和管理层中选拔担任。推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设立党群工作部,配备若干专职党务人员。党组织书记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和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根据实际给予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人员适当工作津贴。

    第三十二条   每年从开支预算总额中提出专项资金作为党建专项资金,日常开支由党组织书记提出申请,按财务规定核报,实报实销。

    第三十三条  根据党内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纪检委员,负责党员和职工廉洁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抓好会员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和后勤管理等督查规范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办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组成。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承办会长会议决定的有关工作任务。

本会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可按地域、行业、兴趣设立若干联络组。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理事会费收入;

(二)理事及团体的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经费开支情况定期向理事大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财务收支由理事大会另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理事大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本会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3日第一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长会议。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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