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2018-10-20 15: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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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新阶联财务管理制度

安溪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溪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护理事合法权益,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根据《安溪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会计核算基础。

      第三条 本会财务会计核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会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制度经安溪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第一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各部门、各理事应自觉遵守、认真执行。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五条 本会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

    第六条 本会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资金的收付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关于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的规定,及时办理收付和记帐工作,货币资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会计人员不得兼管货币资金。

    第七条 本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应当分别管理,网银密码和Ukey接收人的选定应考虑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制单与审核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每月与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禁止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

    第八条 所有收支分开核算,本会发生现金收入,应在收款之日起3天内解缴开户银行帐户,严禁坐支现金。

    第九条 本会的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会计(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禁止未经审批或无票据进行收付款;业务支出3000元以上大额开支原则上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活动经费预算开展活动,特殊情况下预算需进行调整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会长会议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差旅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开支报销参照安溪县有关公务出差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正确核算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对于专项经费,严格专项支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单独设帐,专门核算,及时监督专项资金支出、结算等情况。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业务办理审批手续,公务出差、公务接待等活动,必须填写公务出差审批表、公务用车审批表、公务接待申请表等,按照审批流程履行审批手续,并在财务报支时作为财务附件。

    第十五条 业务支出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业务支出金额在5000元至10000元的,由秘书长、会长共同审批;业务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经会长会议集体决策审批。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因业务需要,部门需借支备用金的,应填写借款单,按照本制度相应权限审批。未经审批,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需要采购物资,填写采购申请单,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相应权限审批。物资采购到位后,需经使用人员签名验收。

    第十八条 购入资产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含本数),预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管理,设立固定资产台帐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购置、大修、改良、报废和处置,需事先编制计划,由会长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 本会接受的实物捐赠,按照捐赠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实物出厂价计价入账;无相关资料的,财务部按市场行情核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外投资,应进行充分调查和可行性分析,拟定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投资计划书,由会长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外投资应指定专人负责或分管,对投资经营情况全过程监督,财务部有权对投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财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会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管员。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提名聘用的会计人员,应当经业务考核合格,由本会聘用;本会聘用会计优先选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理事成员。本会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本会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 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的,由本会或者本会监事会提出,经本会会长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财会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二)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会议;

(三)承担资金筹措和使用的财务监督以及资产保管工作;

(四)检查指导本会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五)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本会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六)真实、准确、及时填写会计账目,填报收支报表,保管会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 财会人员离职,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前款所指监交人包括本会负责人、本会监事会成员。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本会监事会监督。本会监事会对本会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

(一)审查各项财务收支;

(二)检查监督本会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

(三)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

(四)协助对本会财务进行审计;

(五)听取和反映理事对本会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本会监事会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理事会或者会长会议报告,并向本会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是财务档案的具体负责部门,财务档案包括会计档案、日常往来文件、决议档案、合同档案等。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它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附表、附注和文字说明,其它财务报告。

(四)其它类: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余额调节表、其它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三十一条 每月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保管清册,档案依据分类,分别保存。

    第三十二条 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按借阅审批流程,经会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会计凭证上涂画,不得拆封、抽换会计档案。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25年、永久5类,自年终后第一天算起。

    第三十四条 日常往来文件、决议档案、合同档案等,相应职能部门整理归档,对涉及财务结算档案,提交1份给财务办理结算及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2018年10月23日第一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本会会长会议,本制度在执行期间如确实需要修改的,由本会会长会议进行修订,并向理事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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