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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选举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
(四)聘请名誉会长,特邀顾问;
(五)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条 理事大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理事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理事大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
第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参加会长会议成员: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活动;
(二)负责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三)增补和更换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增聘名誉会长,智库特邀顾问;
(四)通过设立或撤销办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通过任命副秘书长及各办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组成人员。会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或若干次,会议应邀请主管部门领导出席。会议有关决议,应与主管部门协商后发布。
第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广泛团结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
(二)热心社会服务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担任相关部门或社团一定领导职务或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5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八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或理事代表大会 2/3 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县统战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由本会商业务主管部门,从副会长中根据区域、类型进行选定。同时,常务副会长要履行主持开展一次超过全体理事 1/3 成员参加的大型活动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理事大会、会长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